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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何昱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昱兵,谢利东,李强义,张海,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何昱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0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谢利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强义,��,汉族,生于1968年9月4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5日,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解放小区。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昱兵申请执行谢利东、李强义、张海、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人谢利东、李强义、张海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