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好胜与娄合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胜,娄合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518号原告李好胜,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娄合群,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好胜诉被告娄合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好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好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闯开审 判 员 刘路慧人民陪审员 蔡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