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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好胜与娄合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胜,娄合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518号原告李好胜,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娄合群,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好胜诉被告娄合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好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好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闯开审 判 员  刘路慧人民陪审员  蔡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