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世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世刚,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1999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月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榆中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罚款500元。2017年3月7日因吸毒被榆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2017年4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世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世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世刚通过电话联系后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天雨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2017年3月7日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马世刚抓获,并从其左侧衣服口袋检查出意思毒品块状物一小包(净重0.7克)。2017年3月10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世刚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世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榆公(和)强戒决字(2016)19号强制隔离戒毒书、榆公(和)强戒决字(2017)5号强制隔离戒毒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基站码、通话记录、人身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归案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体检表,证人张天雨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马世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刚目无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世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薄』告人马世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世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煜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