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清莲与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莲,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455号原告:于清莲,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梅、曲艳,均系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原告于清莲与被告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子埠后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借款44971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至还清债务之日按月息五厘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多年前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25日结算共欠原告44971元。后被告以无能力为由拒付借款。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据原告自述,自2003年起,五子埠后村委向原告夫妇借款,并约定支付利息。期间经结算,2016年6月25日,村委会出具收据一张,内容是确认村委会向于清莲借款44971元,月息5厘。此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未出庭应诉,系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于清莲借款44971元;二、被告莱西市日庄镇五子埠后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于清莲支���上述款项之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月息五厘计算)。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正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