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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538号之一原告:姜某某被告:谭某某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以与被告谭某某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