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王某某(2017)陕0429执3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3)旬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吴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3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