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奕与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奕,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王奕,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家园门市。法定代表人:汲永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奕与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禄城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奕未受偿金额为142845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