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尤运生、崔艳青因敲诈勒索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运生,崔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96号被执行人尤运生,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崔艳青,女,1958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尤运生之妻。被执行人尤运生、崔艳青因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尤运生、崔艳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各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60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