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白在兰、吕钟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白在兰,吕钟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11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其伦,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白在兰,女。被告:吕钟杨,男。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在兰、吕钟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