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白在兰、吕钟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白在兰,吕钟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11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其伦,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白在兰,女。被告:吕钟杨,男。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在兰、吕钟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