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50号原告:耿某某,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姜某某,男,68岁,汉族,农民,住武城县。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