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50号原告:耿某某,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姜某某,男,68岁,汉族,农民,住武城县。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