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金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梁金山,啜福茂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50号金桃园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贾江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燕,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山,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现住山西省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昀剑,介休义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啜福茂,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现住山西省灵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梁金山、啜福茂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仅凭修理费发票主张车辆维修费用,且与其为上诉人出具的定损单存在差异,无法证实修理费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原判对于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