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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文颖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颖,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文颖,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村嘉湖路冼寿南工业区园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57517。法定代表人唐木养。申请执行人赵文颖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6)粤0307执75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处扣划银行存款7674元,已划付7624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享有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申请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