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学琴与何从彬、张四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琴,何从彬,张四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385号申请人:董学琴,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何从彬,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四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董学琴与何从彬、张四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学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何从彬、张四姐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沈迎春名下的合肥市包河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董学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何从彬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室房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沈迎春名下的合肥市包河区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董学琴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