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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裕、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茂源木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裕,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茂源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裕,男,1970年10月10日,汉族,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茂源木制品厂,民族汉族,住所地八步区莲塘镇。申请执行人张志裕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茂源木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茂源木制品厂已履行���毕贺八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八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