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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与国网河南南乐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国网河南南乐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63号原告:王玉珍,女,193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受害人孔存兴之母。原告:吴来芳,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孔存兴之妻。原告:孔建刚,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孔存兴长子。原告:孔占超,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孔存兴次子。原告:孔建玲,女,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孔存兴长女。原告:孔晓玲,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孔存兴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娟,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网河南南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法定代表人:米庆中,总经理。原告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与被告国网河南南乐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玉珍、吴来芳、孔建刚、孔占超、孔建玲、孔晓玲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武益新人民陪审员  郭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