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行江与黄跃生、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行江,黄跃生,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3364号原告:吴行江,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跃生,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东,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吴行江与被告黄跃生、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行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鸣和被告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跃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行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跃生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黄跃生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张东对被告黄跃生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黄跃生向原告吴行江借款40万元,约定于2017年1月11日前归还,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由被告张东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东辩称,被告黄跃生当时开KTV需要资金,找其想办法去借款,心想黄跃生是上海人,又有房子,不会有问题,过年还给了一个大红包,于是被告就找到自己朋友即原告吴行江借款给黄跃生,并由其进行担保,但后来找不到被告黄跃生,房子也不是黄跃生的,其是打工的,也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黄跃生未到庭亦未具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黄跃生向原告吴行江出具借条,约定由被告黄跃生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于2017年1月11日前归还,利息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由被告张东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原告吴行江按约借款给被告黄跃生40万元,后被告黄跃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此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担保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行江与被告黄跃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跃生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黄跃生归还借款、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东为被告黄跃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被告张东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担保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也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黄跃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行江借款本金4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黄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行江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张东对被告黄跃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行江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吴行江已预交),由被告黄跃生、张东共同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