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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成钰,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建敏,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