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钟声与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追索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声,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声,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街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医院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钟声依据生效的攀东劳人仲案(2016)1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