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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钟声与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追索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声,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声,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街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医院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钟声依据生效的攀东劳人仲案(2016)1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