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2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荣与被告崔琪、吴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荣,崔琪,吴海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23民初30号原告:高艳荣,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崔琪,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吴海存,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高艳荣与被告崔琪、吴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高艳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艳荣负担。审 判 长 戚延秋审 判 员 孙兰晶人民陪审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