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121顾芬与祝凤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芬,祝凤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芬,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凤武,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顾芬因与被上诉人祝凤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芬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上诉人顾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