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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种刚与王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刚,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种刚,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吉河村。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县电影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种刚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亮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该借款自2014年1月18日至归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亮有退休工资及房屋一套,但均已被另案冻结、查封。除此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