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莫丰荣与刘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丰荣,刘九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1275号原告:莫丰荣,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被告:刘九万,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原告莫丰荣与被告刘九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九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所欠利息12000元,2017年4月2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2月29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还款。被告刘九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刘九万出具的借条。经庭审举证、核实,予以采信。结合上述借条及原告陈述,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被告刘九万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经刘柏林介绍,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借款当时刘九万当即支付原告利息12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未付,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九万因资金周转经刘柏林介绍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借款当时,刘九万当即支付原告利息1200元,视为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8800元。借款期满后,被告应偿还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被告刘九万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九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丰荣偿还借款本金38800元,并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九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毅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