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继科,付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9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竹木市场南头。法定���表人张继科,任经理。被执行人张继科,男,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付淑芝,女,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以(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廊安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2016年5月30以(2016)冀1002执52号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的财产。现抵押财产无法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同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廊坊���万庄镇的财产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