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镇巴县盐场镇柳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镇劳仲调字(2016)第1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确定:“一、申请人马某某自愿与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壹拾伍万(150000.00)元整。三、付款方式:已支付30000元;2016年9月25日支付60000元;2017年1月15日支付60000元。四、此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系一次性处理终结。”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已给付60000元赔偿款外,下余款项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完成财产“四查”,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阶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150000元,除已支付60000元外,下余90000元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申请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执行请求权,对马某某的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8执15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正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