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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自娟。被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宁。被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新。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69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