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世彬与董超、付信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彬,董超,付信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14号原告:孙世彬,男,1934年7月16日生,汉族,开滦机电修理厂退休职工,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生,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唐山市拉尔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原告之子。被告:董超,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冀B×××××客车司机,住唐山南。被告:付信睿,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冀B×××××客车车主,住唐山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军,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系付信睿舅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孙世彬诉被告董超、付信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9元,减半收取1299.5元,由原告孙世彬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