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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吉海与冯随新、杨建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海,冯随新,杨建茹,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陈吉海,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东街村。被执行人冯随新,男,汉族,1966年10月07日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杨建茹,女,汉族,1968年6月5日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李春兰,女,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井陉县。本院在执行陈吉海与冯随新、杨建茹、李春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冯随新、杨建茹、李春兰的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49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五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