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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燕平与李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平,李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57号原告:刘燕平,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李留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刘燕平与被告李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