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燕平与李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平,李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57号原告:刘燕平,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李留生,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刘燕平与被告李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