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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苍柏与杨少珍、陈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苍柏,杨少珍,陈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030号原告:赵苍柏,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杨少珍,女,1995年7月17日,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陈十五,男,1994年3月21日,壮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赵苍柏与被告杨少珍、陈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苍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苍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蒙永富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泽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