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苍柏与杨少珍、陈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苍柏,杨少珍,陈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030号原告:赵苍柏,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杨少珍,女,1995年7月17日,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陈十五,男,1994年3月21日,壮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告赵苍柏与被告杨少珍、陈十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苍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苍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蒙永富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泽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