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省环境厅与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环境厅,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06号申请人:云南省环境厅。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广福商业中心A9栋。法定代表人:张纪华,职务:厅长。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镇大坡头玉通公路旁。法定代表人:纳汝辉。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环境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瑞通钢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