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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乐乐诉被告王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乐,王腊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914号原告张乐乐被告王腊梅原告张乐乐诉被告王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乐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乐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乐乐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