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英春。被执行人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当。本院在执行文安县春安建筑模板厂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