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厉梦杰与王宝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梦杰,王宝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582号原告:厉梦杰,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刚,日照东港扶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宝林,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连云港路日照港务局第二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梦洁与被告王宝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厉梦杰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梦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厉梦杰负担。审判长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善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