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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景月与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月,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月。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景月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04,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3日本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世森应返还吉林省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的差额款予以扣留(具体数额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