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孔小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62号原告:孔小兵,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东方红大道141号。负责人:邹建勇,该支行行长。原告孔小兵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原告孔小兵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小兵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小兵负担。审 判 长 包海华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雨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