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某受贿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5刑申9号林某: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5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充分考虑本案中的多种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一直积极要求退赃等情节,量刑过重,应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你提出自己存在多种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一直积极退赃,虽因故未实际退赃,原审应对此情节酌情认定,原判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期间你虽表达了退赃的意愿,但并未实际实施退赃行为,且原审已对你主张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全面予以审查,综合考虑你犯罪的具体事实、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最终对你所处刑罚适当,故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