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振东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73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振东,男,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振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振东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949.9元,其尚有97050.1元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振东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没有开办公司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呈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