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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敬全、杨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全,杨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敬全(别名李伟权,绰号权儿)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县。2006年5月12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未判决,于2007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六年,与前判决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4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刚,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敬全、杨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敬全、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他人驾驶黑色桑塔纳汽车流窜至安国市行唐村,从郑某家盗窃长虹牌电视机一台。经鉴定,该长虹牌电视机价值200元。后二人开车流窜至安国市南王买村,从王某2家欲盗窃三枪牌电动车专用电瓶一个、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但尚未搬离院落,因车辆陷入沟壑,被害人王某2归来,二人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电瓶、电视机价值共计300元。2、2016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红色帕萨特汽车流窜至唐县东岳口村东沟一块田地旁边,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赵某1的红色宗申牌摩托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三轮车价值3800元。3、2016年8月3日16时至19时间,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红色帕萨特汽车流窜至唐县白合镇歇马村鑫旺饭店门口,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马某1的红色大江牌摩托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3000元。4、2016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流窜至唐县明伏村西河滩田地里盗窃被害人赵某2的红色大江牌摩托三轮车。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3600元。5、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白色捷达汽车流窜至唐县白合镇东某河边稻子地旁,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王某1的嘉陵牌摩托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3200元。6、2016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汽车流窜至唐县白合镇东唐梅村高速桥旁的公路上,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张某的群豪牌助力摩托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4000元。7、2016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白色捷达汽车流窜至唐县白合镇河南村一胡同口,被告人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贾某的红色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2000元。8、2016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敬全伙同被告人杨刚驾驶白色捷达汽车流窜至曲阳县东旺乡王家屯村村北小水库附近,杨刚用T字型拧子拧开被害人刘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的点火开关后盗走该车。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413元。另查明,二被告人将上述被盗车辆低价出售,均分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实施盗窃驾驶的黑色桑塔纳汽车、红色帕萨特汽车、白色捷达汽车系被告人李敬全购买,主要用于实施盗窃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敬全、杨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王某2、赵某1、马某1、赵某2、王某1、张某、贾某、刘某的陈述及部分被害人提供的购买电动车的票据,证人霍某、马某2、王某3的证言,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相互间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物证压剪、拧子及三辆汽车的照片,(2014)顺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敬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0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实施盗窃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其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分工、密切配合,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起重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敬全实施两起入户盗窃,其中一起犯罪既遂,从重处罚;另一起犯罪未遂,酌情从情处罚;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犯罪,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从重处罚;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公安机关扣押的悬挂牌照号冀A×××××的白色捷达汽车、悬挂牌照号冀A×××××的黑色桑塔纳汽车、悬挂牌照号冀R×××××的红色帕萨特汽车、压剪一个、拧子一个、牌照贴两个、假驾驶证一个、假行驶证一个系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因上述三辆汽车及牌照贴、假驾驶证、假行驶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敬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给被害人赵坤然、马占文、赵红册、王东峰、张胜民、贾亚茹、刘术恩造成的损失共计23013元责令被告人李敬全、杨刚退赔。四、犯罪工具白色捷达汽车一辆、红色帕萨特汽车一辆、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压剪一个、拧子一个、牌照贴两个、假驾驶证一个、假行驶证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景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