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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朱建峰、丁惠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峰,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丁惠洪,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朱建峰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1414.79元、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2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惠洪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惠洪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丁惠洪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并于2017年6月11日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丁惠洪与申请执行人朱建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了首期付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7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朱建峰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朱建峰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