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020号原告:陈伟,男,199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神奇东路金城大厦一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660195X9。负责人:万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超,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伟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伟于2017年6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