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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丽与邰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丽,邰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29号原告陈永丽,女,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被告邰栋,男,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田家庄镇。原告陈永丽与被告邰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并经调查了解,被告邰栋及家属一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应虎人民陪审员  吕召娣人民陪审员  辛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