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丽与邰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丽,邰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29号原告陈永丽,女,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被告邰栋,男,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田家庄镇。原告陈永丽与被告邰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并经调查了解,被告邰栋及家属一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应虎人民陪审员 吕召娣人民陪审员 辛 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