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刘东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刘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畅,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东旭,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刘东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