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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兴江与梁文洁杨家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兴江,王柏华,梁文洁,杨家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兴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8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柏华,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3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熊道焰,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文洁,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审被告:杨家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岳兴江因与被上诉人王柏华、原审被告梁文洁和杨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王柏华诉请岳兴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庭辩论阶段,王柏华要求岳兴江作为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偿还责任。王柏华改变起诉的事实和事由之后,一审在未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以王柏华变更后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岳兴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283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向 亮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