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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大领与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领,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71号原告高大领,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凌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领与被告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领不能提供被告凌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凌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高大领不能提供被告凌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凌峰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大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