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大领与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领,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71号原告高大领,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凌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领与被告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领不能提供被告凌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凌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高大领不能提供被告凌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凌峰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大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