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国杰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181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国杰,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国杰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6)粤53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国杰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