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崔玲与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崔玲,李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928号原告:何崔玲,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李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何崔玲与被告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何崔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崔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崔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