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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崔玲与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崔玲,李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928号原告:何崔玲,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李峰,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何崔玲与被告李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何崔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崔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崔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