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高阳、绍兴市��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高阳,绍兴市张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孙高阳,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市张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昌印花工业园区***号CD。法定代表人:张新文。原告孙高阳与被告绍兴市张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张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孙高阳货款人民币390327元及利息等。因被告绍兴市张帅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高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8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黄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