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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李辉富与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李辉富,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雄健,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洪,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经营者:谭长富,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李辉富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于2017年6月9日以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李辉富、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李辉富、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南充市高坪区富畅管件租赁站撤回起诉;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董 行代理审判员  肖 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奕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