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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翠红、侯明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红,侯明静,侯明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李翠红,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侯明静,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侯明继,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红、侯明静与被执行人侯明继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127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通过线上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017年6月6日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00元,2017年6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1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