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逢树与杨大华、段梦思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逢树,杨大华,段梦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逢树,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被执行人:杨大华,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被执行人:段梦思,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李逢树申请执行杨大华、段梦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1本院作出的(2016)豫15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大华、段梦思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逢树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受理,进入执行程序。1、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华名下登记有“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2、2017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向杨大华、段梦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3、2017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大华、段梦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大华名下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查封的车辆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5、2017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6、2017年6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座谈,申请人表示,车辆已被查封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但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大华名下的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在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的情况下,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15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逢树发现被执行人杨大华、段梦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百度搜索“”